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师大研〔2015〕10号)

作者:  时间:2016-03-29 浏览:1520

校属各相关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5年5月26日

 

江苏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

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行)》(学位〔2014〕2号)和《江苏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暂行)》(苏学位字〔2015〕5 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切实做好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统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在本校范围内,在保持已有学位授权点总数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已有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进行的相应调整。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指导思想: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优化结构、加强建设为目标,强化学位授权点质量监控意识,建立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推动我校硕士学位授权体系从规模扩张为特征的外延式发展向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转变,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坚持以下原则:

(一)需求导向。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以满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深入分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需求的基础上,从区域内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布局情况,科学预测学位授权体系建设需求和人才培养需求,从战略上有针对性地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

(二)质量优先。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以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为前提,引导和鼓励各学位授权点建立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资源配置和工作重心集中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上来。

(三)特色发展。学位点依托单位应以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为契机,注重将学科学位点建设与产业发展、就业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相衔接,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着力培育新兴学科,打造特色学科,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和学生发展的需要。

(四)布局优化。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有利于促进学校转型发展和学科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增列的学位点应能体现对依托单位主干学科建设的支撑,促进学校学位点布局结构的不断优化。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采取如下两种方式:

(一)“撤一增一”。学校主动撤销一个或多个现有的学位授权点,等额增列一个或多个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撤销后若增列硕士学位授权学科,该学科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二)“先撤后增”。学校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如不同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可延至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延续时间自自主撤销当年起三年内有效。

第六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程序:

(一)学校制订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

(二)学位授权点及依托单位主动提出撤销申请,或学校根据全校学科建设整体规划、学位点质量监测或有关机构发布的评估结果,提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初步名单。

(三)对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校内公示7 天并处理相关异议。

(四)在保持全校学位授权点总数不增加的前提下,各培养单位可提出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五)对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由学校聘请同行专家(不少于5名,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条件(附件1)和最低要求(附件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附件3)进行会议评审(专家组通过的同意票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六)对当年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校内公示7 天并处理相关异议。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增列学位授权点的规定要求和条件,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原则,对拟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应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出席会议者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撤销与增列进行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是否同意撤销与增列的决定。同意撤销与增列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八)学校将开展学位授权点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拟调整的学位授权点材料,报上级部门审定和批准。

第七条 学校鼓励现有学位点依托单位申请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予权的二级学科授权点,主动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受益面不大的学位授权点;支持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色鲜明、发展潜力明显、有利于优化学校学科布局结构的学位授权点。

第八条 学校在依照本办法增列学位授权点时,对主动提出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的依托单位申请增列的其他符合有关条件和原则要求学位点,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三年后,由省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复核。复核未通过的,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一年后复核仍未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经复核撤销的,学校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十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三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三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五年内不得再次通过动态调整方式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条件

2.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最低要求

3.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5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