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及抽检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质量意识,促进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加强学位点建设,健全和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努力培养多类型、高层次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盲评议及抽检原则
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原则与规定;
2.有利于加强学位点建设,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机制;
3.双盲评议及抽检过程客观公正;
4.每篇论文须由三位专家分别评议,其中至少有两位校外专家。研究生导师不得担任自己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评议人,研究生本人不得参与论文送审工作。跨学历、跨专业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全部由校外专家评议。
二、双盲评议及抽检的概念
1.双盲评议:简称“盲审”,即提交评议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隐去作者、导师姓名以及文中能够反应作者和导师姓名的信息,反馈的评议结果隐去评议专家的信息。
2.抽检: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报送本次申请硕士毕业(学位)研究生名单,研究生处会同校纪检部门分类随机抽取研究生名单,被抽研究生按规定报送毕业(学位)论文(匿名,一式两份),由研究生处送外单位进行双盲评议。
三、双盲评议及抽检的范围和比例
1.不符合免于双盲评议和抽检条件的我校所有研究生申请硕士毕业(学位),其论文均须参加双盲评议,每位研究生双盲评议的论文至少为两份。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双盲评议和抽检:
(1)获得并完成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重点项目”的负责人;
(2)获得并完成江苏省高校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负责人;
(3)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我校科技处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且该成果为毕业(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
(4)在国内外权威性学术会议上做大会学术报告,且报告为毕业(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
(5)获得国家奖学金、朱敬文奖学金;
(6)参加援藏支教,其学位论文经导师组评议合格;
(7)其他科研成果突出的研究生,经本人和导师申请,所在院所同意,研究生处批准。
3.研究生处抽检双盲评议的比例为三分之一以上,对于同等学力、跨专业、新增硕士点的研究生以及具有不良记录(在以往省和学校论文抽检中有不合格情况的)的专业点和指导老师指导的研究生以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抽检,推迟和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全部抽检。
4.凡未被研究生处抽检双盲评议的研究生,其双盲评议由所在院所组织。
四、双盲评议及抽检结果的使用
双盲评议及抽检论文的专家评议结论分为:无需修改正常答辩;修改后正常答辩;修改半年后重新送审;修改一年后重新送审;重新开题一年后答辩。
只要有一位评议专家的评议结论为“修改半年后重新送审”或“修改一年后重新送审”或“重新开题一年后答辩”即视为学位论文不符合要求,研究生不得参加本次答辩,必须按照评议结论通过修改后推迟半年、一年答辩,或重新开题一年后答辩。因盲审达不到要求而推迟答辩后的论文指导、评审等相关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五、对双盲评议及抽检毕业(学位)论文结果的质疑与申诉
1.双盲评议和抽检结果反馈后,如研究生和导师对抽检反馈结果确有疑议,个人和导师需填写《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申诉评议表》。导师组要认真审议该生论文及专家评议意见,如确实认为有必要建议再次送审评议,须在申诉评议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抽检论文、专家评议意见及申诉评议表一并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学生提交的抽检论文、专家评审意见及申诉评议表,并在申诉评议表上签署意见。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对论文进行再次送审,需将申诉评议表及论文同时报送研究生处。
3.经同意,需双盲评议送审第三份论文者,第三份论文的评议人一般应为重点大学的博士生导师,且须将前两份双盲评议意见和结论并学位论文同时送达第三位评议人。第三份评议书的结论为最终有效结论。
4.对于申诉双盲评议送审第三份论文的研究生,若最终通过学院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其《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申诉评议表》、论文、专家所有评议意见表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认真审议其所有材料,确定其是否具有硕士学位授予资格。
5.若申诉送审第三份论文的研究生的最终评议结论不符合学校规定要求,将提高其所在硕士点第二年的论文盲审抽检比例。
6.若申诉送审的第三份论文的评议结果因故未能如期返还,影响研究生毕业答辩,则该生必须申请延期答辩,否则视作自动退学。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研究生处。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