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细则

作者:王健  时间:2015-03-26 浏览:5369

第一章

第一条香港爱国实业家朱敬文先生热爱祖国、热心教育,设立朱敬文教育基金,以资助和发展祖国的教育事业。朱敬文教育基金会愿意奖励和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条我校从19939月起,设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并根据《朱敬文教育基金会在江苏师范大学设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协议书》和200311月朱敬文教育基金会苏州会议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设立朱敬文奖学金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立志成才,报效祖国。朱敬文奖学金分研究生奖学金和本科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设立朱敬文助学金旨在资助生活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鼓励其逆境成才。朱敬文助学金分研究生助学金和本科学生助学金。

第五条以上各奖、助学金均按奖助学金总名额占当年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名额至各学院。

第二章评定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该委员会由校内专家、教授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七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工作小组,由院长、系主任负责;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任该小组成员,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具体分管。各班级成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负责,小组成员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担任。

第三章评定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导师推荐或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后,填写《江苏师范大学朱敬文奖学金审批表》或《江苏师范大学朱敬文助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工作小组讨论,院长、系主任在《审批表》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送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3.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方为通过。

第四章朱敬文奖学金

第一节研究生朱敬文奖学金

第十条研究生朱敬文奖学金分为一般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一般奖学金为12名,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特别奖学金2名,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一条一般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热爱祖国,品德优良且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期间在国内外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取得其他优异成绩,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

2.学习成绩优异。

第十二条特别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品德高尚,决心为祖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学习成绩优异,独立工作能力强,并取得下列研究成果之一:

1.从事基础理论或应用研究,对原有理论、技术等有新的突破;

2.能将理论应用于社会或生产实际,对国家经济建设或管理等有显著效果,或有重要参考价值;

3.从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究,取得先进成果,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以上成果须经校外有关专家评议,或经专家技术鉴定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二节本科生朱敬文奖学金

第十三条此奖学金名额为259名,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十四条凡本校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此奖学金:

1.热爱祖国,立志为祖国建设服务,品德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以50 人计)前10 名;

2.一年中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85 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 分,总成绩在班级(以50 人计)前5 名。

第十五条本年度受到校、学院通报批评或受各类处分者,不能获得此奖学金。

第五章研究生朱敬文助学金

第十六条此项助学金名额6名,标准是每人每年1500元。

第十七条凡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此助学金:

1.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尊敬师长,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2.学习态度认真刻苦,各门功课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3.家庭确有困难,已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助学金:

1.学习态度不认真,作业拖沓,不听从教师指导;

2.一学期累计旷课8学时或请事假2周;

3.生活铺张浪费,有吸烟、酗酒行为。

第六章

第十九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3—4月份。

第二十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是一项十分严肃、关系校风建设的重要工作。各学院应切实加强领导,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宁缺毋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朱敬文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张榜公布,颁发证书。朱敬文奖助学金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二条为激励获奖学生继续努力,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后不思进取以至违纪的学生,将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中的本科学生指全日制在籍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班和带薪学生。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随《朱敬文教育基金会在江苏师范大学设立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协议书》的条款变动和朱敬文教育基金会精神作出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校朱敬文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