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师大研〔2016〕4号)

作者:  时间:2016-03-30 浏览:4915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6325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江苏师范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意见》(苏师大发〔201445号),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切实做好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及《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 号)的有关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担任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和学生辅导员工作(分别简称助研、助教、助管、辅导员,统称“三助一辅”)。

第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说明

1. 助研:指研究生参与教师的科研工作,如承担科学实验、工程设计、文献检索、程序编制、设备维修与调试、社会调查等。

2. 助教:指研究生协助课程主讲教师从事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协助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等。

3. 助管:指研究生参与部门、学院和直属业务单位的行政管理、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

4. 辅导员:指研究生兼任本科生、研究生辅导员,协助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科技与产业部、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开展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修订“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审定“三助一辅”岗位设置,考核评估“三助一辅”工作绩效等。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按照“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核定岗位、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各单位选聘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应当合法、安全,工作性质和内容适宜研究生参与。对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和辅导员的合计工作时间要求,应以不影响专业学习和研究为前提。

第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研究生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研究生承担“三助一辅”工作且考核合格的,计实践活动学分。

第七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岗位津贴。助研岗位津贴主要由聘用教师从其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八条 岗位设置

1. 助研

1)教师在科学研究过程中需研究生参与的,可聘用研究生担任助研。

2)研究生可担任自己导师的助研,也可担任其他教师的助研。担任其他教师助研的,应征得自己导师同意。

3)学校鼓励研究生导师为所指导的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并逐步将提供岗位情况与其招生指标挂钩,并纳入对导师工作的考核。

4)用人单位填写《研究生助研岗位需求汇总表》,报送研工部。

2. 助教

1)各用人单位根据课程难度和实际需要,可在下列课程的教学工作中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大学数学、大学物理、大学英语等全校公共课;本单位开设的本科专业核心课程。

2)拟聘用助教的课程,应由主讲教师填写《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申报表》,用人单位填写《研究生助教岗位需求汇总表》,报送研工部。

3)研工部会同教务处根据各用人单位研究生助教的设岗申报数、开课情况、课程性质以及当年可聘用助教的数量进行总量调控。

3. 助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填写《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申报表》《研究生助管岗位需求汇总表》,报送研工部。研工部

会同人事处根据各申报设岗单位现有编制情况等进行总量调控。

4. 辅导员

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辅导员与学生数量比例,学校现有辅导员不足部分可由研究生兼任。本科生和研究生辅导员岗位数分别由学生工作处和研工部测算。

研工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设岗建议,经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小组会议充分讨论后,公布“三助一辅”岗位设置信息。

第九条 岗位聘任

1. 研究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三助一辅”岗位设置信息,向用人单位递交《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审批表》申请相应岗位,各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的方式审核和考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通过考查的研究生签署聘用意见,报研工部备案,其中助教、辅导员的聘用意见还应分别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2. 学院助管岗位和辅导员岗位原则上面向本学院研究生招聘,机关部门、直属业务单位的助管岗位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

3. 研究生申请担任辅导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中共党员,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及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综合素质高;

2)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学校、学院或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等),熟悉并热爱学生工作;

3)具备从事高校学生工作的基本素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4)身心健康,保证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

5)取得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等专业资格证书,或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研究生优先聘用。

4. 受聘“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应解除聘用:

1)休学或退学;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3)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投入不足,或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带来不良影响;

4)本人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关系;

5)不适宜所聘岗位的其他情况。

5. 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原则上每次聘期为一学期,辅导员岗位原则上每次聘期为一学年。

第三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助研在聘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科研工作,由聘用教师按学期进行考核。聘期结束考核合格者,根据聘用教师科研工作需要可以续聘。用人单位汇总考核和续聘结果,报研工部备案。

第十一条 助教在上岗之前由教务处集中进行岗前培训,在

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助教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助管和辅导员在上岗之前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学生工作处进行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应安排专人指导和管理担任助管和辅导员的研究生,帮助其了解、熟悉岗位工作,并为其安排工作任务。聘期结束考核合格者,用人单位可在学校当年分配的名额内续聘,并将续聘结果报研工部备案,其中担任辅导员的续聘结果还需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 从事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工作的研究生在聘期结束前一周内,相应填写《研究生助教岗位工作考核表》《研究生助管岗位工作考核表》和《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考核表》,用人单位填写《研究生助教岗位考核汇总表》《研究生助管岗位考核汇总表》和《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岗位考核汇总表》,由用人单位统一报研工部备案,其中担任助教和辅导员的研究生考核表、考核汇总表还需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岗位津贴标准

第十四条 助研岗位津贴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由聘用教师确定。原则上,理工科硕士研究生每月不低于400元、人文社科硕士研究生每月不低于200元。所有博士研究生导师必须聘用其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作为科研助理,津贴的最低标准以硕士研究生津贴最低标准的两倍计。

第十五条 助教岗位津贴按课程学分计算,标准为每学分800-1000元;助管和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为每岗每月600元。

第十六条 除上述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固定岗位外,校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研究生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量支付岗位津贴,并填写《研究生“三助一辅”临时岗位备案表》报研工部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研工部每年6月和12月审定并公布后续的秋季和春季学期“三助一辅”岗位。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广泛宣传,根据“三助一辅”岗位设置情况,及时组织“三助一辅”岗位的招聘工作。对以助困等目的设置的岗位需规定特殊聘用条件的,应在公布信息时明确说明。

第十九条 因解除聘用关系导致岗位空缺的,应重新公开招聘。

第二十条 学期结束,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助教、助管、辅导员考核汇总表报送研工部审核,统一办理聘任学期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3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