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博士学位授予标准(苏师大研〔2025〕16号)

作者:  时间:2025-10-13 浏览:1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博士阶段研究生教育的学位申请人。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中国公民和其他个人,可以申请我校相应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士学位。

第二章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课程学习要求。学位申请人须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以下简称学科(专业)]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通过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专业学位申请人还须通过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指导性培养方案及《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中规定的实践训练环节。

第四条能力要求

(一)获取知识能力

具备有效获取本学科(专业)系统的专门知识、文献资料、前沿动态信息的能力;具备较强的学术鉴别意识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具有良好的文献检索、信息搜集、数据分析等能力。

(二)研究能力

熟练应用已掌握的专门知识,在本学科(专业)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具备发现有价值的新问题、熟练运用适当先进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独立开展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能力。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具备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具备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创新能力

具备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和逻辑推理能力;具备良好的开拓精神、团队意识和协作能力;具备在本学科(专业)开展创新性思考、进行创新性研究、在学术研究或专业实践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的能力。

(四)学术交流能力

具备良好的学术表达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的能力;熟练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能够熟练阅读本学科(专业)的外文资料;善于表达学术思想,阐述研究思路和技术手段,展示研究成果。

(五)其他能力

其他符合本学科(专业)培养目标的能力,包括沟通协调能力、项目组织能力、社会服务能力、教学和实践能力等。

第五条创新性成果要求。通过系统的学术研究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具体标准由各学科(专业)制定。

第六条学位论文要求。学位论文须通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同行专家评阅、答辩等环节。

(一)规范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论文撰写应符合《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二)质量要求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其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对所研究课题的创造性见解。学位论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应体现先进性与科学性。学位论文内容及创新性成果须与申请学位所在学科(专业)相符。

(三)语言要求

论文一般使用中文撰写。外国语言文学类研究生、国际研究生可根据培养方案规定使用外文撰写。使用外文撰写者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中文概要。

论文摘要应分别用中文和外文撰写,内容简明扼要,清楚反映论文的基本观点、方法及结论。

第三章提前申请博士学位条件

第七条提前申请博士学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品学兼优,不存在违法、违纪情况;

(二)申请时已完成本学科(专业)研究生阶段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申请人至少有两项通过学院教授委员会组织认定的创新性成果;

(四)申请时已完成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审查论文质量优良,预答辩成绩为优秀;

(五)学位论文盲审评阅成绩均达到85分及以上;

(六)申请人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2.5年。

第八条审批程序

(一)提前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提前申请博士学位申请表》,交导师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初审;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就申请人预答辩情况、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审议,作出是否适宜提前申请博士学位的初审决议;

(三)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并在《江苏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提前申请博士学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该生学习成绩单和申请所需相关材料原件,报研究生院审核;

(四)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研究生可提前答辩并申请博士学位。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标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各学科(专业)结合各学位授权点具体情况,分别制订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的学位授予标准,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学校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标准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一条本标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5级博士研究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