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苏师大研〔2025〕17号)

作者:  时间:2025-10-13 浏览:17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批准,我校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学科(专业)],向符合《江苏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的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

第三条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尊重科学规律,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保障学位质量,促进人才成长。

第二章学位申请

第四条达到我校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申请人可以向学校提交材料申请相应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60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得到受理的,取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条申请学位的程序

(一)申请人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撰写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等环节。

(二)申请人取得相关创新性成果,完成创新性成果评价。

(三)申请人提出答辩申请。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相似度检测和同行专家评阅工作,经导师(组)同意后组织申请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理。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后,公布学位授予结果,颁发证书。

第三章学位论文的开题和中期考核

第六条申请人应在导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的选题、调查、研究与撰写工作。

第七条申请人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后,应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导师同意后申请开题。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原则上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以开题报告会的形式进行。申请人在读期间用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从学位论文开题完成时计算)

第八条申请人所在学院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指导小组成员不少于5原则上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组成。组长由本学科(专业)学术带头人或知名专家担任,导师可任小组成员,但不担任组长。

申请人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向开题指导小组报告学位论文的选题、选题目的和意义、选题研究状况、论文初步提纲、已掌握的资料情况、调研计划及研究方案和可行性分析等。

开题指导小组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选题、研究方向和内容、资料收集和调查等计划和方案进行指导。经开题报告会确定的学位论文选题、研究内容和方向等一般不应变动;如有变动,须经导师同意;如有重大调整,须重新开题。

第九条开题指导小组根据报告情况填写评审意见,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开题未通过的申请人,原则上须在6个月之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开题。开题结束后,申请人须提交《江苏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江苏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情况表》,经开题指导小组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备案。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开题后,进入论文的研究和撰写阶段。

第十条申请人所在学院组织学位论文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5原则上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组成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与预期目标的差距等进行检查,并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或要求。中期考核原则上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十一条中期考核未通过的申请人,原则上须在6个月之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中期考核。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结束后,申请人须提交《江苏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表》,经中期考核小组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备案。

第四章创新性成果评价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创新性成果后,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性成果评价表》,向所在学院申请进行创新性成果评价。

第十三条申请人所在学院应通过学术报告或现场答辩等方式,组织不少于5人的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成果进行集体评议。

第十四条创新性成果评价的结果经投票表决产生,由评议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申请人通过创新性成果评价后方可提出预答辩申请。

第五章预答辩、同行专家评阅和答辩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要求,完成学位论文撰写,经导师同意,可提出预答辩申请。预答辩基本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所在学院负责组织预答辩。预答辩委员会不少于5原则上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组成

(二)预答辩委员会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预答辩未通过者,原则上需3个月后再次申请预答辩。

第十六条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根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导师及学院教授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查,辅以相似度检测。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结论须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实行100%“盲审”,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5位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博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思想政治品德合格、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均为合格及以上者,经导师(组)同意,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基本要求如下:

(一)申请答辩。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等材料,提交学位论文。

(二)组建答辩委员会。学院按学科(专业)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应为奇数)、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包含至少2名校外专家(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至少有1位校外行业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生指导经历的校外专家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一般应由教师担任,负责答辩记录等具体工作。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专家审阅,答辩委员会专家应该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公示答辩信息。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学位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答辩信息至少提前1周在学院网站公示(答辩委员、答辩研究生、专业、论文题目、时间和地点等),并张贴在学校醒目位置。

(四)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程序及要求;

2.申请人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并签订《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诚信承诺书》;

3.申请人以PPT形式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回应答辩专家的问题,总时间一般不少于40分钟;

4.讨论评议。答辩委员会参考申请人学位论文评阅意见(5份),对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答辩等级,拟定“答辩决议书”,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答辩,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答辩未通过的申请人,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申请答辩。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5.主席宣布答辩结果和决议。

(五)答辩记录

学位论文答辩过程应有详细记录。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将论文评阅书、答辩表决票和论文答辩决议书原件交学院。学院安排专人汇总、整理申请人相关学位材料。

第十九条答辩后相似度检测复检。答辩结束后,研究生院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对答辩通过拟申请学位的论文进行比例约10%的复检。如不符合要求,将按文件办法处理。

第六章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按学校规定向学院提交学位申请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一)学位申请书;

(二)研究生登记表;

(三)课程考核成绩证明;

(四)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情况表;

(五)学位论文中期考核表;

(六)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七)创新性成果评价表;

(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答辩委员会表决票、答辩决议书;

(九)学位论文评阅书(五份);

(十)学位论文定稿;

(十一)申请博士学位情况简表;

(十二)其他材料。

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或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学院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重新提交或补充材料。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间重交或补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出席会议的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学位。学院向研究生院报送建议授予学位名单,研究生院将建议授予学位名单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请授予学位的建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出席会议的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授予学位,否则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三条公布学位授予结果,颁发证书。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位评定材料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学位授予决定应交档案馆保存。学位论文应当交存校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提交的学位论文电子稿和纸质稿须一致。涉密的学位论文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与救济

第二十五条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有向学校申请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出现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情况,学校可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适当形式对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事宜予以公告,自公告当日起15个工作日后仍未接到当事人回应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由当事人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当事人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各种原因无法签收的,可采取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宣告学位证书无效。

第二十六条救济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辩、创新性成果评价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学术复核及学位复核,逾期视为无异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收到异议申请后,应组织不少于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就申请理由进行调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支持异议申请的,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批准后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异议获得支持后,重新启动相应的学位申请工作程序,若程序中出现不合格,救济终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支持异议申请的,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学术复核或学位复核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进行复核,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异议获得支持后重新启动相应程序,若程序中出现不合格,救济终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不批准的,应于收到分委员会情况说明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救济程序终止,此为校内终局救济,学校不再受理任何形式的异议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5级博士研究生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